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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工发[2014]23号 关于各县区总工会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通知

 盘工发[2014]23号
 
关于各县区总工会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效率,根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工发[2008]72号)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各县区总工会负责办理所属基层工会组织的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是工会组织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是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方针,加强工会法律地位,增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能力和保护工会资产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工会独立自主、依法建会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开展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作为一项工会基础性工作来抓,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议程,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机制,扎实推进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
        各县区总工会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合内部力量,本着服务基层、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基层工会办理法人资格登记提供服务。要指定专人收集登记表,专人办理证书,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推进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要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必备条件。做到组建一个登记一个,使基层建会工作与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有机衔接,不留空白,实现普遍登记。
        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报表统计上报制度
        各县区总工会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登记、发证、变更、注销和档案管理,及时做好法人资格登记的统计报表工作。各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将法人资格登记数量等情况汇总上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市总工会将统一在市总工会网站上发布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公告。
        四、保证经费,加快办证速度
        根据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所需的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市总工会为各县区总工会提供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所需的登记表及法人资格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书,请各县区总工会派人到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领取。市总工会统一制作了打印法人资格证书的电子模块,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各县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电子信箱,供下载使用。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办理市直属、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并对各县区总工会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联系人:刘冬梅 何晓楠
        联系电话:2835829
 
        附件:
        1、《辽宁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办法》
        2、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编码表
        3、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编码使用说明
 
 
 
 
盘锦市总工会
2014年6月16日
 
 
 
 
 
 
 
附件1:
辽宁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保障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变更、注销工会法人资格,适用本办法。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基层工会均可申请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第三条 基层工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在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下进行。各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上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所属基层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登记条件和管辖
  第五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三)有自己的工作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四)工会经费来源稳定;
  (五)根据工会经费和财产独立管理的原则,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能独立支配和使用工会经费;
  (六)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审查登记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
  (一)隶属于县级(县、市、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并报市级总工会备案;
  (二)隶属于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隶属于省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由省产业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四)本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中央驻辽宁企业工会由所在地相应的省市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第七条 审查登记机关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报请省总工会指定管辖。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八条 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第九条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向审查登记机关报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上级工会批复的基层工会成立的文件、工会经费和财产情况说明等文件。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对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审查登记机关应及时通知提出申请的基层工会补充相关文件,申请时间从文件齐备之日起算。
  第十条 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在省级或市级报刊、工会网站上发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公告。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当在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后三十日内,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和上级工会批复成立的文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会组织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构类型为工会法人。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遗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依据本实施办法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换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收回原证书。
  第十三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当向原审查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审查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收回原证书,并可以在原登记公告的报刊、网络上发布注销公告。
  第十四条 工会组织名称、住所变更或撤销、合并时,应当及时到原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对下级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上级工会审查登记机关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发证工作和基层工会法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基层工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基层工会法人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监督和制止基层工会法人的违法民事活动;
  (四)依法保护基层工会法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法人违反本实施条例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登记、收缴《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不履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三)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
  (四)抽逃、转移经费,隐匿财产逃避民事责任的;
  (五)从事非法民事活动的;
  (六)其他严重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
  第十八条 审查登记机关处理基层工会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办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该基层工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总工会本级和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登记基层工会的代码由省总工会统一确定。县(市)区代码由各市总工会统一确定。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证书和登记表等由省总工会或者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逐步实行网络化登记。
  第二十一条 省、市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由全国总工会确定。
  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怕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编码表
 
    单位名称          编码序号              新起用编码
    盘山县          06130100XXX            06130100080
    大洼县          06130200XXX            06130200092
    兴隆台区        06130300XXX            06130300201
    双台子区        06130400XXX            06130400025
    辽东湾          06130600XXX            06130600035
    辽河口          06130700XXX            06130700003
 
 
 
 
 
 
 
 
 
附件3: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编码使用说明
 
        根据《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工发[2008]72号)要求,结合我市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实际,市总工会对全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编号和代码进行统一规定,各县区总工会要按照市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代码进行本辖区内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码、编号。
        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统一编号为11位数:0613XXXXXXX。
        2、各县区内办理的工会法人资格编号,前4位不变,第5、6位为各县区的编号,最后5位是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代码,由县区总工会按办理法人资格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
        3、“新起用编码”,是指自《盘锦市总工会关于市县总工会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县区总工会为基层工会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开始启用的号码。
        例如:盘山县已用编码为“06130100001——06130100079”,则应从“06130100080”开始为新申请的单位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4、以前办理的法人资格证书编码继续有效,但在变更、换发新证书时应启用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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