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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总工会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辽宁省总工会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提升组织引导力、团结凝聚力、服务管理力和自身建设力,更好服务于辽宁职工、服务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规定,结合辽宁省总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把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工会组织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全会确定的服务职工的重点工作和专业技术性强、自身无力完成的服务职工工作来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三条  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工会主导,有序推进。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项目,加强对购买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购买服务全过程公开透明。采取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提升服务的效能。

(三)强化预算,注重绩效。购买服务实行预算管理,所需资金全部纳入预算。建立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机制,细化购买服务验收标准,监督承接主体按照合同(协议)履行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  辽宁省总工会购买服务工作由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辽宁省总工会各业务部门。

第六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六)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

第十条  购买内容为工会职能范围内、适合采取社会化方式提供、承接主体能够承担的并用于满足职工群众需求的服务。主要包括:

1.精准普惠服务:职工法律服务、职工心理咨询服务、劳模服务、职工技术服务、职工文化服务等;

2.专项工作推进服务:社会化工作服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服务、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等;

3.网络技术服务;

4.基层服务力量;

5.媒体宣传服务;

6.其他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宣传及展览服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后勤管理等。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工会职责范围,以及应由工会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二条  年度购买内容要根据辽宁省总工会的年度工作重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辽宁省总工会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财务部门要按照结构优化、服务改革、注重绩效和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结合工作职责和省总工会年度重点工作及职工社会服务需求,提出本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和具体购买项目,根据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编列部门购买服务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组成部分实施管理。

购买主体应综合考虑经费保障能力以及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并充分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及专业咨询机构意见,参考相关服务的市场合理定价,测算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对申报的购买服务项目和预算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审核确定的购买服务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相关部门执行。各部门应按照财务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十六条  按照公开公平、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的原则,项目购买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信息公开。购买主体应根据年度购买服务工作方案,及时将购买服务相关信息通过省总工会网站、APP工作信息服务平台及政府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基本概况、资金安排、购买方式、服务标准、评价方法等内容信息。

(二)组织申报。有意向的承接主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项目方案,并提交项目申请。

(三)实施购买。购买工作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总工会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按照购买服务的需求和评审方案进行评审。承接主体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方案经评估通过后,确定为可购买项目。

(四)项目公示。经确定的项目将在辽宁省总工会网站、APP工作信息服务平台及相关媒体公示7天。 

(五)签订合同。项目公示无异议,购买主体应及时下发项目实施通知书,并与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成立评审小组。省总工会聘请相关专家团队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成评审小组。

(二)进行资格审查。购买主体对申报单位的主体资格和项目性质进行初审,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入围承接主体和服务项目。 

(三)开展评审。召开评审会,评审小组根据购买主体制定的评审方案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承接主体提交的资料,现场听取项目情况介绍,实地考察,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等方式对候选项目进行评审,按照得分多少依次排列,出具评审结果。

第六章  合同签订及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服务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书面合同方式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购买主体应根据所购买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规范性服务标准,作为购买服务合同的内容。购买服务合同原则上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一年一签。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任务的按时完成。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对承接主体履约时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的,购买主体可按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为保障服务连续性、稳定性,可以在原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临时承接方或重新确认承接主体。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等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出具评价验收报告,评价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购买主体提出整改意见。承接主体不能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服务任务或不配合整改的,按照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将履约情况与后续项目资格条件挂钩。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对合同的履约验收情况以及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购买服务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控制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购买服务绩效。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现购买服务项目特点和要求的绩效指标体系,编报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在具体实施中,可以建立由项目负责部门、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

(一)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在购买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应当包括服务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内容。

(二)评价指标选取原则:指标选用应按照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积极引入第三方,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预算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加强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编制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审计监督,确保购买服务预算安排、购买程序和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总工会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工财发〔2017〕5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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