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市总公告

盘锦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盘锦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各基层工会:

现将《盘锦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总工会

                            2020年6月15日

    

 


盘锦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和

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盘锦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命名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工匠和高技能人才在创新实践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加快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技术工人队伍建设,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创新成果转化,引领广大职工为加快推进盘锦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的命名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和其他组织及派出单位的创新团队。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研发机构和班组等不在命名之列。

第三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劳模、工匠和高技能人才在技术、业务等方面的专长,围绕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工艺技术难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发挥劳模和高技能人才“传帮带”作用,开展技术培训、业务交流、师徒帮教等活动,推进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和技能支撑。

 

第二章 命名条件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要有符合条件的领衔人,做到工作有计划、活动有开展、创新有成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应是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管理经验创新能力的职工,能够承担创新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劳模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原则上应获得“盘锦五一劳动奖章”等相当或以上荣誉称号;职工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原则上需由有精湛技艺的工匠或高技能人才担任。荣获国内其他地区省(市)级以上同等荣誉称号的职工也可作为创新工作室领衔人。

2.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发明创造或专利,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3.在特殊行业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技艺传承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创新工作室已有效运行1年以上,以相对固定的团队协作模式开展创新工作。市级创新工作室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省级创新工作室团队成员原则上不少于20人,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3人。

(三)创新工作室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基本的设备设施、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必要的工作经费、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定期开展技术攻关或创新活动,运作规范有序。市级创新工作室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省级创新工作室不少于30平方米。

(四)创新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和攻关能力,能积极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承担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创新课题或技术攻关项目,取得创新成果,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创新工作室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能够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和职工技能素质提升。

(六)原则上应在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市(中、省)直单位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等职工创新先进团体中产生。

 

第三章  命名与管理

 

第五条  创新工作室由盘锦市总工会命名。命名工作应自下而上进行,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考核后,择优向盘锦市总工会推荐;市(中、省)直单位推荐的创新工作室由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直接向盘锦市总工会推荐。盘锦市总工会组织审核、评审、公示,择优命名。已命名的创新工作室申请更换领衔人,按上述程序进行。鼓励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市(中、省)直单位参照创建县(区)级创新工作室。

第六条  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市(中、省)直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产业、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创新工作室的初审、申报和管理等工作,协调处理创新工作室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帮助转化推广创新工作室工作成果。

第七条  各基层单位工会负责本单位创新工作室的创建、申报和联络服务工作,在创新工作室设立、设备配备、人员安排、资金落实、技术推广和技术协作等方面予以协调, 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八条  创新工作室须建立工作台账,记录日常活动、创新成果和成员发展等事项。所在单位工会应加强对工作台账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创新工作室要加强自身建设,每年对创新成果研发、转化,资金投入使用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年底前将总结至盘锦市总工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总工会设立创新工作室启动资金。资金发放对象为经盘锦市总工会考核合格并命名的盘锦市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市(中、省)直推荐单位考核合格并命名的县(区)级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第十—条  启动资金一次性发放,用于创新工作室的建设和运行,包括购置软硬件设备器材、改善办公条件、实行技能提升、加强人才培养、补助项目研究、开展交流活动,以及组织开展创新成果鉴定、展示、评选、专利申请、宣传及推广,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等。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津贴补贴、购买移动通讯设备等。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创新工作室启动资金由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下拨款至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账户。 市(中、省)直单位推荐的创新工作室启动资金由市总工会负责具体发放。所在单位工会负责资金的具体实施,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会计资料需详细完整,按规定存档。

第十三条  创新工作室日常活动经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承担。经费的使用由企业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市(中、省)直推荐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确保其正常开展活动。

 

第五章  考评、奖励和撤销

 

第十四条  创新工作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盘锦市总工会按照工作要求对各级创新工作室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创新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创新工作室,可优先推荐省级创新工作室和辽宁工人先锋号;对考评结果合格的创新工作室,继续加强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对考评不合格且整改不力的创新工作室,撤销工作室称号,该创新团队3年内不允许申报市级创新工作室

第十五条  推动职工创新工作向劳模创新工作室转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可优先推荐为盘锦市劳动模范、盘锦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

第十六条  支持创新成果向生产力转化,评选优秀创新成果,省总工会申请一定资金补助。组织参加国家或省级职工创新成果大赛、技术创新交流大会、职工创新成果展。

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联合,创建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创新工作室联盟,省总工会争取一定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创新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报,经核实后,盘锦市总工会给予撤销命名,收回牌匾。

(一)创新工作室领衔人调离所在单位或已办理退休且工作室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二)创新工作室领衔人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导致工作室无法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创新成果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

 

第六章  措施与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将推进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企业研发创新体系、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要注重依法建立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创新项目(成果)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的相关制度,帮助促进创新技术向专利成果转化、向生产力转化,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创新工作室的指导和服务,积极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其相互学习、共同提高,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和进步,保护其成员的创造热情,在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推荐评选先进、组织疗休养和进修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创新成果、成功经验或做法,带动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积极引导广大职工以先进典型为榜样,扎实工作,创先争优,建功立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盘锦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关闭 打印
上一篇: 关于推荐申报2020年盘锦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推荐申报和考核全国示范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