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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第二期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各基层工会:

根据财政部、全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要求,为继续做好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现将 2020 年第二期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和健康体检补助金有关发放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一、发放对象

(一)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享受待遇者):

1.月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市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在职劳

模);

2.月养老金低于所在市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离退休劳模);

3.农民劳模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月平均收入是指上一年度的全部收入总和除以月数。

  在职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 2 年(24 个月),超过 2 年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的,经所在地市级总工会、省产业工会核实并集体研究后可继续为其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

全部收入包括:

1.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2.离退休费或者养老金及领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

3.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

4.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5.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6.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

7.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慰问金等不计入收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

1.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2.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的;

4.劳模及其配偶名下自有住房超过 2 套的;

5.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二)健康体检补助金。用于统一组织全国劳模就地进行的身体健康检查费用(劳模所在单位组织年度健康体检的除外),体检标准为每人不超过 1500 元,具体数额由各市根据当地医疗价格和体检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撤销荣誉称号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劳模不纳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二、申报程序

1.全国劳模向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收入情况、子女就学情况。

2.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在一

定范围内公示。

3.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申报。

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劳模本人书面申请、收入证明、子女就学证明。证明材料报省总工会长期留存。

三、工作安排

请参照各市人社部门核定的 2019 年社会平均工资(在职劳模)、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离退休劳模),严格核实劳模月平均收入情况,如实上报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劳模名单。

于 9 月 7 日前,将《2020 年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 报表》(见附件 1)、《2020 年全国劳模健康体检费申报表》 (见附件 2)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市总或省产业工会或省 农业农村厅人事处公章)报省总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四、工作要求

各市(省产业)工会要高度重视专项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明确责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做到申报不遗漏、不重复,审核不走过场,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公平、公正、规范、合理,不断提高劳模管理服务工作水平,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及时传递到劳模手中。

 

联系人:杜春辉 、刘旭、刘欢欢  0427-2835829

电子邮箱:pjszghs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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