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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将于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业经2020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根据女性的生理特征,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益于维护我省广大女职工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对于改善民生、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2年5月,国务院制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为我省相关规章的制定确立了基本架构和法律依据。我省社会各界要求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呼声日益高涨,2015年省总工会开始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力争我省新的规章制度尽早出台,2020年《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被确定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省总工会积极作为,与省司法厅密切配合,不断修改完善办法草案,广泛听取、积极吸纳包括各级工会组织、女职工代表、用人单位在内的各方意见建议,在突出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同时,更兼顾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用工成本以及促进女职工就业等诸多因素。特别是在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等制度设计中,综合考虑2016年国家全面放开二孩生育政策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影响。《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克服疫情影响,得以顺利出台。

《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共17条,主要规范了“明确保护责任”“加强特别保护”“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重点内容,与上位法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相同部分不重复,符合辽宁实际,体现辽宁特色。

在具体内容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保护责任。为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齐抓共管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机制,《办法》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履行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职责。三是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

二、加强特别保护。针对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劳动保护,就不同生理时期的保护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在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规定: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在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休息时间。

此外,《办法》对关注女职工产后抑郁症、开展“两癌”筛查、依法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等也作出具体规定。

三、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就女职工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会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女职工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工会、妇女组织投诉举报的,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二是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周年高级别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在抗击疫情和推动经济社会复苏进程中,尤其要关注妇女特殊需要。《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职工保护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我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的重要举措。本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全省女职工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用人单位人文管理的温度和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更好形成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共同体格局,为推动用人单位健康可持续发展、实现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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