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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盘锦市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实施方案

盘委办发[2016]22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六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动员、激励、鼓舞全市人民全面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为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而奋斗,市委市政府决定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召开盘锦市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六届十一次全会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完成“十三五”规划,注重基层突出一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评选和表彰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广大人民群众以劳动模范为榜样,为推动盘锦转型发展内生动力源泉,在落实“四个着力”实现全面转型走向全面发展,建设更具实力活力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中凝聚智慧和力量。

二、评选表彰范围

评选表彰市先进集体的范围是:具有独立法人和社团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政群机关建制的集体及村(居)民自治组织。

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的范围是:在我市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

三、表彰规模和比例要求

1.表彰规模:拟评选表彰盘锦市先进集体10个,盘锦市劳动模范100名,特等劳动模范10名。

2.比例要求市劳动模范的评选侧重从生产和各项工作一线人员中产生,一线职工占35%;企业经营管理者占25%;农民占15%;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占25%。其中农民工按照企业一线职工推荐,妇女占一定比例。

四、初选推荐安排

为了保证评选质量,按照条块结合、总体统筹的原则,由各县区、经济区和有关单位按照要求上报初选名单,进而在全市统筹,确保评选质量。

1.县区初选名额分配

(1)所属机关、事业单位

县区、经济区各1名。

(2)所属企业

一线职工12名。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各2名,辽东湾新区3名,辽河口经济区1名。

企业其他人员11名。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各2名,辽河口经济区1名。

企业负责人14名。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各2名,兴隆台区3名(含油田三产),辽东湾新区4,辽河口生态经济区1名。

 (3)先进集体

县区、经济区各1个。

2.市直有关单位

(1) 市直机关工委:推荐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典型3名。

(2) 市委宣传部:推荐本系统特别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方面典型2名。

(3) 市委政法委:推荐公、检、法、司系统特别是在和谐盘锦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2名。

(4) 市政府办:推荐重点项目引进、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典型3名。

(5) 市住建委:推荐本系统特别是宜居乡村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典型2名;宜居乡村建设方面的农民典型5名。

(6) 市交通局:推荐本系统城市交通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典型2名。

(7) 市卫计委:推荐本系统医疗战线的技术骨干、科技带头人2名。

(8) 市教育局:推荐市直和辽河油田基础教育系统、职业技术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等典型4名。

(9) 市经信委:推荐中省市直企业方面典型5名。

(10) 市农委:推荐农业产业化、种养殖大户等方面典型10名。

(11) 市服务业委:推荐金融、保险、电子商务、楼宇经济、餐饮服务企业等方面典型3名。

(12) 市科技局:推荐小巨人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典型2名。

(13) 市工商局:推荐“个转企”等方面典型2名。

(14) 华锦集团:推荐先进典型2名。

3.社会名额分配

采取“公推自荐”方式,按照评选条件以组织或个人名义推荐或自荐,向市评审劳模工作办公室申报。

五、评选条件

本次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劳动模范,是2012年以来为推进我市改革开放、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集体和个人。

(一)先进集体

盘锦市先进集体必须是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清正廉洁、作风民主、团结有力、精于管理,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推动转型发展、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推动创业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和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动经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面貌,推进宜居乡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各项工作名列前茅的;

7.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盘锦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8.在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小微企业、小巨人企业、楼宇经济、“个转企”与转型升级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劳动模范

盘锦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动我市转型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推动盘锦加快实现转型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2.积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等重点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推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诚实劳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积极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在促进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繁荣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盘锦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重大科技攻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港口旅游产业、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表彰奖励

对受到表彰的集体,市委市政府授予“盘锦市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状,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被评为“盘锦市劳动模范”和“盘锦市特等劳动模范”的个人,由市委市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奖励标准:市特等劳动模范5000元,市劳动模范3000元。

七、推荐评选程序

1.推荐的市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要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民主程序。

2.各县区及各系统对基层所推荐的个人和集体进行审议,经同级党委政府讨论审定后,上报市劳模评审工作办公室。

3.市劳模评审工作办公室对推荐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初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初选名单确定后,在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工商、税务、人社、安全生产监管、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审计、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签署意见。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超标,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和工会经费、侵犯职工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不诚信经营的企业,其负责人不参加评选。特殊行业还要听取环保、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拟推荐的先进集体参照此办法执行。

八、工作进度安排

1.部署阶段。331日前,市劳模评审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工作要求等事宜,并召开全市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推荐评选工作。

2.申报阶段。331日至48日,各推荐单位组织实施评选推荐,履行民主程序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推荐单位和人选名单,于48日前上报推荐报告。

3.评审阶段。48日至413日,市劳模评审工作办公室对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审议,提出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初选名单报市委市政府。

4.审定阶段。413日至420日,市委市政府对初选名单进行讨论审定。原则通过后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最终确定表彰人选。

5.表彰阶段。420日起筹备召开表彰大会。

九、组织领导

成立市劳模评审工作办公室,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魏红江兼任,地点设在市总工会。

办公室成员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群众权益保障部、市政府办公室、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外经贸局、市服务业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盘锦日报社、盘锦广播电视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十、其他事项

1.关于荣誉基础问题。市劳动模范原则上从市级“五一奖章”获得者或县区劳模中产生,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的也可以推荐。

2.关于领导干部评选问题。处级、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参与评选。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可以比照科教人员推荐。

3.已获盘锦市劳动模范和辽宁省“五一”奖章荣誉称号的,不再重复参加评选。

4.先进集体和特等劳动模范的评选,由各县区及各单位择优向市劳模评审办公室推荐。

5.为体现广泛性、群众性、公开性,除采取由指定推荐单位推荐的方式以外,还采取社会各界广泛推荐的办法。推荐评选办法在媒体上公示,凡是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法人和在我市从事劳动的个人,都可以按照评选条件以组织或个人名义推荐或自荐,将事迹材料直接报市劳模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将按评选程序进行考核。

6.特等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评选不下达推荐名额,由各推荐单位择优向市劳模评审工作办公室推荐(附2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市劳模评审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初评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附:盘锦市劳动模范初选任务安排表

                            

                              2016年3月25

 

 

 

 

 

 

 

 

 

 

 

 

 

 

 

 

 

 

 

 

盘锦市劳动模范初选任务安排表

 

推荐单位

企业职工

企业     负责人

机关    事业

农民

总数

备注

一线     职工

其他

人员

盘山县

2

2

2

1

 

7

 

大洼县

2

2

2

1

 

7

 

双台子区

2

2

2

1

 

7

 

兴隆台区

2

2

3

1

 

8

含油田三产

辽东湾新区

3

2

4

1

 

10

 

辽河口生态

经济区

1

1

1

1

 

4

 

市直机关工委

 

 

 

3

 

3

 

市委宣传部

 

 

 

2

 

2

 

市政法委

 

 

 

2

 

2

 

市政府办

 

 

 

3

 

3

重点项目引进、重大工程建设

市住建委

1

 

1

 

5

7

含宜居乡村建设农民典型5

市交通局

1

 

1

 

 

2

 

市卫计委

 

 

 

2

 

2

 

市教育局

 

 

 

4

 

4

含油田教育、盘锦职院、大连理工盘锦校区等

市经信委

2

1

2

 

 

5

中、省、市直企业

市农委

 

 

 

 

10

10

 

市服务业委

1

1

1

 

 

3

 

市科技局

1

1

 

 

 

2

 

市工商局

 

 

2

 

 

2

 

兵器华锦集团

1

1

 

 

 

2

 

其他

8

8

 

社会推荐名额

 10

10

 

实际评出人数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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