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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总关于印发《<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总工会、沈抚示范区工会、省产业工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做好我省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省总工会2020年第36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将《<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细则》依照《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明确了有关事项。

1.全总《办法》中规定“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由各地区参考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所在地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制定。”经查阅人社、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工资、社平工资、退休养老金等相关数据,并与去年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在职和退休劳模均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倍)进行比对和测算。在把握制定标准合理合规,充分维护劳模权益的基础上,经综合考虑,确定了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金标准线由省总工会统一制定。在职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根据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制定;退休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根据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制定。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2.全总《办法》中规定“农民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一般为每月不低于1000元。”比原《办法》中“不低于800元”提高了200元。经综合考虑,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条明确“农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月1200元。”

3.全总《办法》中规定“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5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区、市)总工会根据当地医疗价格和体检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根据我省健康体检有关规定,在《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中,明确“省直、沈阳、大连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其他市为每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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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在全国总工会部门预算内,用于解决全国劳模生活困难和落实全国劳模待遇规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劳模生活困难补助、特殊困难帮扶、春节慰问、重要节日和纪念日走访慰问、疗休养和健康体检补助、荣誉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补助资金按照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分级负责、“一卡化”发放。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资金用途

第五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全国劳模):

(一)月平均收入低于省总工会核定的在职劳模月补助标准线的;

(二)月养老金低于省总工会核定的退休劳模月补助标准线的;

(三)农民劳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无固定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为发放对象: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或者经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安排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劳模及其配偶名下自有住房超过2套的;其他不能列为发放对象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劳模:

(一)因本人患重大疾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或因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因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患重病、失业,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由劳模监护抚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已故全国劳模配偶无固定收入、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酌 情列为发放对象,全国劳模去世当年或次年可根据困难情况发放一次性特殊困难帮扶金。

第七条  春节慰问金的发放对象是我省所有健在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全国劳模。在党中央、国务院要求隆重庆祝或纪念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建党节、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应当开展全国劳模走访慰问,走访慰问经费标准由全国总工会届时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研究确定,从补助资金中列支,但走访慰问的交通费等工作经费不得从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疗休养补助金用于全国总工会组织的劳模疗休养活动中全国劳模的疗休养活动经费补贴。

第九条  健康体检补助金用于各级工会组织全国劳模就地进行的身体健康检查费用(劳模所在单位组织年度健康体检的除外)。

第十条  荣誉津贴。对于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者不属于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全国劳模,可以发放荣誉津贴。发放办法及荣誉津贴标准由各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所需经费向全国总工会申报,经核定后全部或部分从补助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本地区补足。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人员纳入上述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撤销荣誉称号的、移居国(境)外的、去向不明且失去联系的劳模不纳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补助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金标准线由省总工会统一制定。在职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根据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制定;退休全国劳模生活困难月补助标准线根据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制定。月补助额为劳模月平均收入低于月补助标准线的差额部分。

在职全国劳模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年(24个月),超过2年仍然存在生活困难的,经所在地市级总工会核实并集体研究后可继续为其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

农民劳模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且无固定收入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标准为每月1200元。

第十二条  月平均收入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以上一年度为计算单位)全国劳模的全部收入总和除以月数。

全部收入包括:

(一)工资(指应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或者养老金及领取的其他社会保险金;

(三)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基本生活费或者一次性收入;

(四)出租或者出售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六)接受的馈赠或者继承收入;

(七)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劳模补助、荣誉津贴、劳保津贴、慰问金等不计入收入。

第十三条  特殊困难帮扶金的补助标准由省总工会综合考虑需要帮扶的全国劳模人数,并根据致困原因、困难程度、家庭人口等因素制定分档救助标准。

特殊困难帮扶的全国劳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省全国劳模总数的40%。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年度最高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0元,特殊情况的,经全国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可酌情增加。

第十四条  春节慰问金、重要节日和纪念日走访慰问、疗休养费用、荣誉津贴标准每年由全国总工会统一核定。荣誉津贴由补助资金列支的部分每人每年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省直、沈阳、大连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其他市为每人800元。

第四章  申报和发放

第十六条  发放补助资金应当履行申报审核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全国劳模向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反映本人和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困难状况及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进行入户调查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情况,对符合申报条件、拟进行补助的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基层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工会申报。经逐级审核后,各市总工会、沈抚示范区工会、省产业工会及有关单位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各类资金拟补助情况汇总后报省总工会,由省总工会统一报全国总工会审定。

第十七条  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和特殊困难帮扶金的全国劳模,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本人和家庭的经济状况证明、医保票据、病情诊断证明、子女就学证明、突发事件(如事故或者灾情)报告等。证明材料逐级审核上报,由省总工会长期留存。

第十八条  省总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下达的资金额度,结合各有关单位上报的各类资金拟补助情况,明确补助因素,制定具体的资金发放方案,提请省总工会党组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  省总工会财务部按资金发放方案, 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第二十条  各市总工会、沈抚示范区工会、省产业工会及有关单位按照资金发放方案,建立绩效评价办法,并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审批程序,采取银行卡(存折)结算方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汇入全国劳模个人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及时告知劳模本人,同时应当告知有关管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市总工会、沈抚示范区工会、省产业工会及有关单位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12月15日前上报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的劳模管理、财务、经费审查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劳模管理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核定、分配、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会计核算; 经费审查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实地走访、电话询访等形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立即纠正。对检查或巡视巡察发现的未按要求发放管理补助资金的有关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冒领补助资金,杜绝随意扩大发放范围、擅自提高补助标准。对在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地区本部门已出台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和帮扶办法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全国劳模待遇和帮扶,《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的待遇及帮扶经费由全国劳模专项补助资金承担,差额部分由本地区本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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