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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劳模疗休养工作及增加省级劳模疗休养人数的通知

各县区总工会,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会工委,各基层工会:

按照全总办公厅《关于2020年劳模疗休养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今年全国总工会不再统一组织全国劳模疗休养活动,由各省总工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全国劳模在本省内开展疗休养活动。

一、全国劳模疗休养活动

全国劳模疗休养活动与省级劳模疗休养活动相结合,同步进行。我省100名全国劳模分批次开展疗休养活动,具体分配名额详见《2020年新增劳模休养名额、地点、时间一览表》(附件1)。

二、省级劳模疗休养活动

为落实“全民乐购˙约惠辽宁”活动要求,省总工会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工作举措。省级劳模疗休养活动,在原计划安排500人基础上,再增加200个名额,具体分配名额详见《2020年新增劳模休养名额、地点、时间一览表》(附件1)。

三、休养对象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待遇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辽宁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享受待遇者)、辽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及部分市级劳模(市模不超过分配名额的5%)。重点安排生产一线特别是劳动环境艰苦和创新工作室、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以及今年参加抗疫防疫工作的一线人员,优先考虑未参加过疗休养的劳模。参加对象一般应在65岁以下,患有严重疾病或不适宜外出活动的劳模不予以安排。

四、工作要求

1.请协调劳模所在单位,保证在职劳模参加休养活动按出勤对待,参加休养活动期间相关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

2.休养期间活动及食宿等费用由省总工会统一承担,其余费用由劳模个人承担。往返路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可按规定协助承担劳模往返路费,确有经济困难的由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向省总提出书面申请,往返路费由省总承担。

3.派出休养劳模的市总及省产业工会要认真做好休养劳模选派工作,甄别劳模的身份,掌握劳模的身体健康状况,安排适合外出活动的劳模参加疗休养,不得安排其他人员(包括劳模的家属或随员)参加。

4.请各单位按照报名截止时间将《劳模休养名单汇总表》(附件2)报辽宁省职工国际旅行社,逾期未报的视为放弃名额。省职工旅行社办公室联系人:王海鹏15040300897、张婉秋 15040025166,邮箱:2528902725@qq.com。

 

附件:1.2020年新增劳模休养名额、地点、时间一览表(新增)附件1:2020年新增劳模休养名额、地点、时间一览表(增加300人).xlsx

2.劳模休养名单汇总表(新增)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劳模疗休养工作及增加省级劳模疗休养人数的通知 - 副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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