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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王广华就《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答记者问

         《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过200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2月11日,由省长张文岳签发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予以公布。《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日前,市总工会开展了学习宣传周活动。盘锦日报首席记者就《规定》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王广华。
 
        记者:《规定》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出台的 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部政府规章
 
        王广华:《规定》是我省就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出台的首部政府规章。我国1986年就出台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经济体制、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非工企业的迅猛发展,原有的《职代会条例》中的许多内容已经落后于形势和实践需要,新形势下的职工民主管理迫切需要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辽宁省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在这个大背景下应运而生。此次出台的《规定》突破了所有制限制,将国有、集体及国有控国公司、所有事业单位和非工企业都纳入其中。
 
       记者:《规定》是一部什么样的政府规章,它在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王广华:《规定》是一部有关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政府规章,它的制定与实施首先丰富了我省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有利于在制度上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也将发挥积极的作用。《规定》的颁布实施不仅为广大职工参与企事业民主管理、促进企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当好主力军提供了有效载体,同时也对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供了制度保证。
 
        记者:如何让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认识到《规定》的意义,发挥起作用
 
        王广华:必须广泛宣传,提高企业法人对《规定》的了解和意义的认识。要让企业法人代表进一步明确,职代会制度不仅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它的更大作用体现在法人治理结构中 。《规定》颁布实施后,通过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将更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民主管理,更有利于维护企事业单位经营者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企事业单位科学管理和自我完善,从而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持续发展。
  
        记者:《规定》在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王广华:职代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重要载体。《规定》的出台推动了维护职工权益的机制建设。同时,这部政府规章首次赋予了职工“拒绝权”。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经职代会讨论或者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职代会,或者对职代会的决议、决定不予落实,并且未进行平等协商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就该事项单方面作出的决定,工会和职工有权拒绝接受,并可以提请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规定:“对职工拒绝接受该决定的行为,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给与纪律处分或者采取调动岗位、下调工资、解除聘任等方式进行打击报复。”这就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广大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
 
        记者:对普通职工来说,《规定》的亮点还有哪些方面
 
        王广华:最主要的有三点:一是对职工代表的广泛性有了更明确的规定。不仅首次明确了职工代表的比例,而且明确了来自一线职工代表的人数占大多数,使职代会更有代表性和更加倾向于基层职工;二是对私企员工参加职代会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在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等方面,对私企职代会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对不召开职代会或不履行职代会决议的企事业单位赋予职工拒绝权。这是解决职工弱势地位的有效措施,给了职工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制度保障。
 
      记者:贯彻实施《规定》,对工会组织提出了哪些要求
 
        王广华:当前,对于各级工会组织来说,重要的是做好宣传工作,真正使《规定》深入人心,让企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了解、领会。同时还要借助《规定》的出台,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推行力度,特别是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落实《规定》的指导、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在非公中小企业大力发展和建立职代会制度,全力推进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代会的建设,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中心任务服务,为盘锦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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