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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意见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意见
盘政发〔20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的支持力度,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依法合规、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以破解中小微企业缺少抵(质)押物出现的融资困难为目标,积极培育和发展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担保资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机制,努力构建高效、灵活、优质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与担保机构、银行机构联合共同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在全市构建起以服务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发挥政府全资或控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龙头作用,充分激发民营担保公司的积极性,建立机构独立,功能完善,运作规范,品种多样,能够充分发挥担保效能,有效分散、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为全市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
        二、完善融资担保服务机构
        (一)发挥政府类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1.完善担保机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完善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政府类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设立面向小微企业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没有条件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可借助市担保中心或就近借助其它政府类融资担保机构,通过注资的形式,重点为抵(质)押物不足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性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2.增加政府投入。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加大对政府类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投入力度,并纳入预算管理,随着担保业务的扩大逐年增加。2015年市政府向市担保中心再注资1000万元,各县区、经济区管委会向本地区政府类融资担保机构或市担保中心分别注入1000万元担保资金(也可按需分期注入),实现全市新增担保贷款规模达到5亿元。
        3.创新担保方式。政府类融资担保机构对有抵(质)押物的中小微企业,实行按评估值全额抵(质)押,不再折价的政策。对于融资担保贷款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政府类担保机构规定的费率执行,或由“助保贷”业务给予解决。对于申请50万元(含)以下融资贷款担保的企业,根据有无抵押物、信誉程度、创业基础、产品特点、发展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即优先担保、降低保费和免收保费。具体担保业务办理由政府类融资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按其行业管理及操作流程的规定实施。
        (二)规范民营担保机构
        1.规范民营担保机构。依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工作细则第1号——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申报补充规定》(辽金办发〔2013〕6号)等相关规定,严格融资担保机构准入条件,引导担保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质量,切实提高资本金充足率。
        2.完善管理机制。继续实行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备案制度,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范围、法人治理结构、风险控制与规避、操作流程、人才培训与队伍建设等,通过强化管理,建立机制,提升民营担保机构自身的管理水平,促进民营担保公司快速健康发展。
        (三)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紧密合作
        1.加强银担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紧密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承担风险责任和担保放大倍数,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协作,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2.创新业务模式。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微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
        三、改革融资担保管理服务体制
        (一)改革担保机构备案管理
        认真做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权限下放的衔接工作,简化备案流程,切实加强后续监管和规范管理。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由备案年检制改为报告制,通过市中小企业信息网向外公布备案的担保机构名单。实施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季度向市、县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报送制度。
        (二)积极支持担保机构业务
        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三)构建诚信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市发改委和市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征信服务力度,按照各自职能面向融资担保机构开放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市人民银行要对担保客户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信息及时纳入征信查询系统。市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和市人民银行等部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应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开放,支持担保机构开展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信息查询,要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强信用社区和行业协会建设,建立全社会信用制约机制。社会群团组织要发挥作用,积极宣传和推动本组织内成员的信用建设。
        (四)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充分发挥国家、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金的作用,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要进一步完善《盘锦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支持面向全市服务的重点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工作。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年财政预算平衡的要求和本级担保机构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本级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四、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
        (一)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
        各县区、经济区要指定专门从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管理机构,会同担保机构全程把好借款企业质量关,确保借款企业信息真实、资金用途合理,决不能降低审查标准、放松风险管控。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应定期交流共享业务受理、企业信息、贷款发放、贷款逾期等有关情况。
        (二)完善反担保、再担保措施
        担保机构采取积极的反担保措施,由受保企业以其自身合法财产办理抵押、质押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保证等方式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担保机构应积极寻求其他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分散各担保机构的风险,降低全市担保行业的系统风险。
        (三)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构建政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贷款风险共担机制,要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资格进行联合审查,严格办事程序,控制贷款风险。政府类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扣除合作银行承担的责任后,由担保机构进行代偿,超出担保机构的承担能力时,经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及各县区、经济区的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后,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50%。若县区、经济区承担的损失不能及时偿还,市财政将采取结算中扣减财力扣回其应承担的损失余额。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被担保人有恶意逃贷或欺骗担保行为时,担保机构或合作银行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严厉打击,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政府及担保机构工作人员因过失造成代偿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盘锦市融资担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服务业委(金融办)、市银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指导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支持和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推荐工作,落实相关规定,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工作
        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业务指导,各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督促担保机构接受有资质评信机构的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服务工作
        各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工作,备案的担保机构可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经验交流、银担合作、银企对接等活动,享受国家税费减免等各种相关优惠政策。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信用担保协会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担保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加强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担保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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